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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知名讨债婚内财富协议**别人**自在的

2010年12月,被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引见注销结婚,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经常发作矛盾,难以共同生活,杨某两次向******,刘某某表示同意**。婚前,刘某某购置了商品房一套,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婚后二人签署了一份“保婚”协议,商定上述房子和车辆为夫妻共同财富,并注明若杨某提出**,协议无效。协议签署一年后,杨某****,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富。
 
【**以为】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决裂,准予双方**。诉讼双方商定涉案房产、车辆为共同财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则,应予支持。对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富,**依法予以分割。判决:一、准予杨某与刘某某**;二、杨某在刘某某处的婚前个人财富新日电动车一辆归杨某个人一切;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富中的42寸海信电视一台、电视柜一个归杨某一切,澳柯玛冰箱一台、餐桌一张带四把椅子归刘某某一切;三、杨某、刘某某婚后共同财富中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渤海二十二路明日星城小区42号楼1单元302室的住房一套归刘某某一切(剩余**16万元左右由刘某某归还),刘某某给付杨某该项财富分割款60000元;婚后共同财富中的鲁MKR236别克凯越轿车一辆归杨某一切,杨某给付刘某某该项财富分割款22500元;折抵后,刘某某需支付杨某财富分割款37500元;以上过付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杨某、刘某某其他诉讼恳求。
 
【实物要点】
 
本案是一同触及婚内财富协议效能的案件。当前,许多人在婚前婚内签署一纸“保婚”文书,商定“先提**者,净身出户”,以使得双方消除**念头。那么这样的协议终究有无法律效能?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双方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富以及婚前财富归各自一切、共同一切或局部各自一切、共同一切。商定应采用书面方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白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则。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以及婚前财富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的《协议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认可,且有见证人签字,协议书签署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在刘某某无相反证据证明杨某存在狡诈、胁迫的情形时,《协议书》内容应视为双方真实意义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则,**应予支持。至于《协议书》所附“一方提出**,协议无效”的商定,因**别人**自在,违背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能。